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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点:票据权利的概念
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,包括“付款请求权”和“追索权”。
1.付款请求权,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、本票的出票人、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,是第一顺序权利。
2.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“收款人”或“最后的被背书人”。
3.票据追索权,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,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,是第二顺序权利。
【提示】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,对其中一人、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。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行使追索权的,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。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,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。
4.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“收款人”和“最后被背书人”外,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“保证人”、“背书人”。
【理解】票据的权利与其本身不可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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